导航
协会章程

协会章程

当前位置: 首页 > 协会章程

中国道医协会章程 

一章  总  则 

一条   本会定名: 中国道医协会。 

网  址:http://www.zgdyxh.com

第二条  本会由峨眉山道医学研究院、武当山道医养生基地、终南山道医会、山东省淄博道医学院、龙虎山道医馆等共同发起,由国内外相关协会和机构,以 及道医实修者和道家养生机构管理者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社团组织。

第三条  本会宗旨: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维护道医合法权益、兴办道医事业、传承道医文化、搭建道医学习、交流平台,让传统的道教医学更好的服务于社会。

第二章  任  务

第四条  本会任务: 

 (一)依法维护道医的合法权益,深入调查研究挖掘道医经典验方,反映道医的意见和要求。

 (二)加强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时事政策的学习,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。反对和抵制利用道教医学进行违法、非法活动。  

 (三)在国家法律、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道医活动,促进道医规范化。

 (四)兴办道医教育事业,积极培养道医人才。致力于道医培训、公益慈善事业等。 开展道医文化研究,整理道医典籍、文史资料,编印和发行道医出版物,弘扬道医文化,为人类健康和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。

 (五)积极开展国内外道医的交流与联系,增进了解,加强合作,提高道医整体素质,促进道教医学事业发展。

第三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 

 第五条  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会议。其职权是: 

 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 

 (二)选举理事,组成理事会; 

 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: 

 (四)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工作事项; 

 (五)决定终止事宜。 

第六条  全国代表会议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条  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分会推荐,经中国道医协会理事会研究确定。 

第八条  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九条  理事会是全国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,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全国代表会议负责。 

第十条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 

(一)执行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; 

(二)选举常务理事,组成常务理事会; 

(三)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; 

(四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,礼请名誉会长; 

(五)根据会长提名,选举秘书长; 

(六)审议通过内部管理制度; 

(七)行使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。 

第十一条  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二条  理事每届任期五年。理事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

第十三条  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理事会负责。 

第十四条  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 

(一)执行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; 

(二)筹备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; 

(三)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; 

(四)根据秘书长提名,决定副秘书长; 

(五)决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及委员; 

(六)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五条  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
第十六条  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。常务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 

第十七条 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 

(一)对内领导会务,对外代表本会; 

(二)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、会长扩大会议、常务理事会会议、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,讨论决定重要会务; 

(三)督促和检查全国代表会议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 
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 

第十八条  会长每届任期五年,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。 

第十九条  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,每届任期五年,协助会长工作。 

第二十条  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在会长领导下,负责处理日常会务。 

第二十一条  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,每届任期五年,协助秘书长工作。 

第二十二条  本会理事会设道医教务工作委员会、道医教育和文化工作委员会、道医联谊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,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制定。 

第二十三条  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从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中推举产生。 

第二十四条  对道医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,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。 

第二十五条  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,由理事会聘请顾问。 

第二十六条  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。 

第二十七条 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:

团体会员,个人会员;理事会员;其它会员。

第二十八条 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 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 (三)热爱道家医学医药及道家文化,并愿意投身道医事业者。

第二十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 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 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 (三)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 (四)理事以上会员,需要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。

第三十条   理事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 (一)本团体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(二)参加本团体理事会的活动;

 (三)获得本团体理事会服务的优先权;

 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 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三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 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 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
 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 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 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三十二条  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;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三十三条  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 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 

第三十四条  本会经费来源:

 (一)会费;

 (二)自养收入;

 (三)社会捐赠;

 (四)政府资助;

 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五条  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 

第三十六条  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。 

第三十七条  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相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八条  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 

第三十九条 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,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相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条  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商定执行。

第五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一条 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。 

第四十二条  本会修改的章程,在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,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六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 

第四十三条  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的终止动议,须经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四条  本会终止前,须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
第七章  附  则 

第四十五条  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、地方道医协会和道医教育教学组织有义务遵守本章程,贯彻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。 

第四十六条  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道医协会。


Copyright © 中国道医协会  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维护道医合法权益、兴办道医事业、传承道医文化、搭建道医学习、交流平台,让传统的道教医学更好的服务于社会! 声明:本站部分内容图片来源于互联网,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管理员删除,谢谢! 

微信二维码
添加微信了解更多